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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关于推广厨房灭火设备的通知

文章来源:system    时间:2018-03-19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关于推广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通知 各支队: 近年来,全国各地厨房火灾时有发生,我省也曾发生多起厨房火灾,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厨房火灾主要发生在灶台操作部位及排烟道,具有火灾发展迅速且常规灭火设施扑救易发生复燃,烟道内火灾不易扑救等特点。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减少火灾损失,加强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切实提高建筑物消防自防,自救能力,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8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泊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第15号)提出的“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的要求,总队决定推广应用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产品介绍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针对厨房火灾特点研发设计,主要安装在操作部位及排烟道内,具有高效灭火、冷却防复燃、自动切断厨房燃料供应等优点。厨房灶台发生火灾时,火灾产生的热量到达感温器熔断温度时,感温器断开,机械控制阀自动启动(也可手动启动),贮气瓶膜片破裂,气体通过减压装置推动灭火药剂从雾化喷嘴喷出,将油锅火扑灭,药剂还通过烟道喷嘴扑灭烟道内火焰;设备启动同时自动关闭燃气阀,切断气源,并将信号传送给中控室实现报警。正常情况下灶台热量达不到感温元件熔断温度,因此该灭火装置不会造成误喷;灶台油锅上方配备的雾化喷嘴,灭火时喷洒压力平稳,油锅燃油不会产生飞溅,能迅速降低燃油温度,同时泡沫药剂在油锅表面形成泡沫层能将空气隔绝,达到快速灭火的目的,且油锅火熄灭后不会复燃。

  二、 使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中的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公共建筑中的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饮场所的既有的厨房和规模较大的单位自用食堂厨房应安装使用该装置。

  三、 市场准入条件

     在选择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时,应采用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GA498-2004)检验合格的产品。

  四、 安装使用技术要求

  (一)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能自动探测(24小时监控)火灾与具备 自动灭火功能,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切断厨房燃料供应;

  (二)灭火装置应具有防复燃功能且能高效灭火;

  (三)灭火装置必须在排烟管道内设置喷头,其灭火装置产品的型号规格必须含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中的“烟道灭火代号”;

  (四)为确保食品安全利于推广,灭火装置使用的灭火剂应具有国家卫生检测机构的安全性评价测试合格报告,灭火剂应无毒、无害,喷洒后对火灾现场人员无任何伤害;

  (五)灭火装置启动应无需外接水、电力驱动,确保火灾紧急情况断电时能正常使用。

  五、 工作要求

  (一)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结合实际,安装使用该装置,尽快的新技术、新装备应用到实处,发挥其应有作用,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火灾的发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 为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严把产品质量关,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是取得公安部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GA498-2004)检验合格的产品。

  (三) 各支队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与推广,总队将对推广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的评分细则当中,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中,应严格把关,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安装工作;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应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 逐步设计、安装使用该装置,对未按要求进行安装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责令停业处罚,并通会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依法责令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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